目的:
為了加強對涉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,提高公司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,維護企業安全生產,保障企業的財產安全,保護環境,促進企業全面、協調、可持續發展。
適用范圍
(一)市控以上監控企業,企業名單以國家環境保護部、省環境保護廳、市環境保護局公布或通報為準;
(二) 污水、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;
(三)生產、儲存、運輸、使用 危險化學品的企業;
(四)產生、收集、貯存、運輸、利用、處置 危險廢物的企業;
(五) 涉重金屬企業(電鍍、線路板、金屬表面處理)和印染企業;
(六)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;
為了加強對涉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,提高公司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,維護企業安全生產,保障企業的財產安全,保護環境,促進企業全面、協調、可持續發展。
適用范圍
(一)市控以上監控企業,企業名單以國家環境保護部、省環境保護廳、市環境保護局公布或通報為準;
(二) 污水、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;
(三)生產、儲存、運輸、使用 危險化學品的企業;
(四)產生、收集、貯存、運輸、利用、處置 危險廢物的企業;
(五) 涉重金屬企業(電鍍、線路板、金屬表面處理)和印染企業;
(六)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;